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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执行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新人社发〔2010〕124号
2010-1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执行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新人社发〔2010〕12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执行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2010 年 10 月 15 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 〕 98 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新人社发〔 2010 〕 51 号)下发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鉴于 在执行中还涉及其他部分人群的问题,需要自治区明确政策,妥善处理。经报请自治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就执行新政办发〔 2010 〕 98 号文件有关问题 提出 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曾在机关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临时工纳入 新政办发〔 2010 〕 98 号文件覆盖范围 问题

曾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为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对具有我区城镇户口,1996 年 1 月 1 日前 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累计工作满 3 年以上的人员,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含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达到年龄人员),如本人自愿补费,可比照 新政办发〔 2010 〕 98 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可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进行补缴。即:以自治区各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 20% 的费率补费,待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 15 年以上,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原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过一次性处理的人员的问题

本通知下发前,原已参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过一次性处理的人员,可 根据自愿参保缴费的原则,按照 新政办发〔 2010 〕 98 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养老保险政策做过一次性处理人员参保补费后,其缴费年限按此次补费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过去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因已享受有关政策,不再计算。

1996 年1月1日前,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累计工作满 3 年以上 的具有原国有身份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也可按 新政办发〔 2010 〕 98 号文件规定参保补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对具有国有身份的人员,在本地区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 60 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问题

对上世纪 60 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允许其在自愿参保补费的前提下,按 新政办发〔 2010 〕 98 号文件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缴费年限按此次补费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过去的工龄不再计算缴费年限。户口在农村的原精简退职人员本人可自愿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四、关于户籍转入内地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问题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是国务院做出的决定,养老保险 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新政办发〔 2010 〕 98 号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是指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人员。对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具有新疆城镇户籍、原工作在内地(或兵团)的“五 · 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在调查核实身份后可纳入 新政办发〔 2010 〕 98 号文件 解决范围; 对 曾在新疆工作,现户籍已转入外省区市(或兵团)的原我区“五• 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各地要如实出具相关材料,协助其在户籍地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五、关于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按新政办发〔 2010 〕 98 号文件纳入人员执行最低养老金保证数的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 2004 〕 171 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 2010 〕 54 号)精神,对按 新政办发〔 2010 〕 98 号文件纳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人员,从其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对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缴清费用人员,领取时间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调整后自治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标准 550 元(不含三金)的 90% 计发,即月 495 元(由原来月 400 元标准提高到月 495 元),月人均增加 9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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